青岛嘉华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嘉华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镇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青岛嘉华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
被告:***,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嘉华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柳中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