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禾建设有限公司

1688某某与江苏路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江苏路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通元大厦B栋6楼。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