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民初10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明,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79039,住所地泗洪县大楼街道华泰世纪园3-401。
被告:魏硕,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胡峰,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泗洪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魏硕、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阳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政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