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79039,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24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157441.536元,返还**保证金19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9日、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20年5月19日执行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雨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