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7243号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2单元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DGHE5H。
负责人:周殿圆,董事长。
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88号金鹏国际商业广场C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79039。
法定代表人:姚莉,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诉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赋能公司向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返还转让款74000元及利息;2.**对赋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与赋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二日,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通过**账户向赋能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74000元。后,双方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协议书并退还款项。但赋能公司和**至今未退还款项。现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纠纷由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以该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华聚远航重庆一分公司的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2单元2601室,该地址系属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属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