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

2962某某与某某、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93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79039,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体育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