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工人,住宿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79039,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24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劳务费81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3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1年1月19日,执行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2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雨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