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莫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莫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湖西路201、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漫圣。
委托代理人:余恒乾,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柏炜。
原告苏州莫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5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17160元,执行费6157元。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恢复对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20年11月13日、2021年5月7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苏E×××××的汽车,本院已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三、2020年11月1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四、2021年5月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5月8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恢复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范 君
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强 伟
书 记 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