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破2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柏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2月21日,本院根据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亚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亚旭公司管理人。2022年4月22日,本院召集召开了苏州亚旭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日,苏州亚旭公司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苏州亚旭公司申请和解的理由:苏州亚旭公司股东经过协调,在融资方面得到新的突破。苏州亚旭公司拟定了预先和解协议草案并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对公司债权进行清偿,各类债权均可实现全部清偿。如宣告苏州亚旭公司破产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将造成所有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破产和解程序亦有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本院查明:苏州亚旭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柏炜、李文娟;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潢、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经管理人查明,债务人苏州亚旭公司财产目前仅有银行存款358.82元和注册商标2个。截至2022年4月12日,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金额为1312602.99元。
2022年4月22日,苏州亚旭公司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该和解草案主要内容为,“一、债务人结欠的债务为1312602.99元,其中职工债权236259元,普通债权为1076343.99元。债务人股东自愿为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外人提供保证金18万元用于债务人清偿首期清偿资金。二、本次和解方案所涉及的破产费用为145941元(含诉讼费8307元),管理人报酬151260元按90%优惠后为136134元(该款债务人于最后一期债务偿还计划时,即2023年10月底前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办公费用1500元。三、分期偿还债务计划为:1.首期偿还人民币20万元,其中职工债权受偿8万元,受偿比例为33.86%;普通债权受偿12万元,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受偿比例为11.15%。首期偿付时间在经法院裁定认可本和解协议后执行;2.第二期于2022年9月底前偿还人民币25万元,其中职工债权受偿8万元,受偿比例至33.86%;普通债权受偿17万元,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受偿比例为15.79%;3.第三期于2022年12月底前偿还人民币25万元,其中职工债权剩余受偿7.6259万元,受偿比例为,32.28%;普通债权受偿17.3741万元,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受偿比例为16.14%;4.第四期于2023年4月底前偿还人民币25万元,普通债权受偿25万元,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受偿比例为23.22%;5.第五期于2023年7月底前偿还人民币25万元,普通债权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受偿比例为23.22%;6.第六期于2023年10月底前偿还余款人民币112602.99元,普通债权剩余款项受偿,受偿比例为10.46%。上述各分期偿还期间,每期偿还的顺序为:先偿还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然后再偿还第二顺序的普通债权。”2022年4月19日,管理人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全体债权人预先进行表决,并于同日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苏州亚旭公司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苏州亚旭公司破产前,苏州亚旭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向本院申请破产和解,且已按法律规定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效率,管理人将苏州亚旭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预先表决,并获得通过,故本案具备破产和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章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率先
书 记 员  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