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破申21号
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苏福路滨河路口三楼3-044号(原家乐居内)。
经营者:向榜平,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利,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柏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旭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奥柏建材经营部)同意,决定将亚旭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1月21日,本院立案登记亚旭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亚旭公司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告知其异议权利及期限。异议期满,亚旭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亚旭公司设立于2014年1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区。2020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民特68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亚旭公司应支付奥柏建材经营部货款135000元……三、若亚旭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奥柏建材经营部有权就13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亚旭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奥柏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8276号。本院对亚旭公司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经本院询问,奥柏建材经营部同意将亚旭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其立破产案件进行审理。截至2022年2月21日,亚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执行案件6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约为102.38万元。
另查明,本院在对亚旭公司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奥柏建材经营部同意后,有权将亚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亚旭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亚旭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亚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对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有顺
审 判 员 郝 振
审 判 员 吴龙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率先
书 记 员 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