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8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苏福路滨河路口三楼3-044号(原家乐居内).
经营者:向榜平,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利,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连华,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柏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特6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一、申请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货款1350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每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35000元。款项汇入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指定账户。二、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申请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有权就13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申请人高新区横塘奥柏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
执行中查明,2022年2月21日,本院(2022)苏0509破申21号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将依法终结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2022)苏0509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特6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