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8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柏炜,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259元,执行费3444元。
现本院查明:2021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9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7月23日,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上述事实,有上诉状复印件、邮寄凭证复印件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在本案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故***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