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2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3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6000元(算至2021年1月13日),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自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的每月月底前各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利息16000元;二、若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三、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任何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9元、保全费2179元,合计5318元,由被告**、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21年1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2013元,申请执行费398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反馈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E×××××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4月26日届满);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反馈被执行人**、苏州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2018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优先收取系列案件执行费9110元、退回诉讼费7626元(含本案执行费3980元、诉讼费5318元),剩余执行款3444元可供一般债权分配,经债权人会议确定,本案分得款项1566元,已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
4、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2月2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①**、李文娟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大××商业广场××室房产,该房产设定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36万元抵押债权,该不动产已由本院(2020)苏0509执5382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8月17日届满。②**、李文娟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大××商业广场××室房产,该房产设定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2万元抵押债权,该不动产已由本院(2020)苏0509执5382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8月17日届满。③**、李文娟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木渎镇金××花园××室房产,该房产设定有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6万元抵押债权,该不动产已由本院(2020)苏0509执5382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8月17日届满。
6、2021年4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①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7幢219室、②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7幢238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经过议价、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并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
7、关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木渎镇金××花园××室房产,因该不动产设有大额抵押,对本案属于无益拍卖,本院暂不予处置。
8、2021年10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2013元,实际执行到位6884元,执行款265129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3980元已经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账单、债权人会议笔录、分配方案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