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30执恢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江***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秦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山,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全裕锦,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全裕明,董事长。
第三人:袁美华,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是,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在执行江***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第三人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某房产交付给第三人袁美华抵偿贵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江***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60万元,将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某房产交付给袁美华抵偿贵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江***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40万元。贵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二、自上述房产过户后,江***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2630执恢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学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