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467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467号
原告: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老户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伟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升,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仙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红。
原告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计1964.5元,由原告徐州大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