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财保6号
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泰山路与汤口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陶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磊,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三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景观路18号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玉君,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三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2270.08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57)。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三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2270.08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57),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 玮
书 记 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