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尤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述雄,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BA612H,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12民初7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2047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逾期利息91196元、质量保证金4330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370905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6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740元,收取执行费1450元后余款10319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在本院尚有前案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通州湾示范区临港产业园东安科技园区东安大道南侧地块上无证厂房正被本院(2019)苏0612执2989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已在该案中对拍卖处置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去函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执行人财产状况,但该居委会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01740元及执行费145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金萍
书 记 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