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祝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240号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双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鸿,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二期6栋1-26-305号。
法定代表人:吕朝君,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与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5万元应收账款予以冻结。担保人张春梅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CXXX)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937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安区财政局关于***双河村山坪塘、蓄水池、囤水田建设项目的应收账款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张春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