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02民初6677号 原告: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东二社区南约(土名)“六姑围”地段东二南约商业大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从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和公路工程建筑等业务的公司。2020年6月1日,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将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的粤赣高速公路城南服务区××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2020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广东城南服务区经营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有关资料和说明内容等进行施工。施工范围为广东城南服务区经营场所装修面积约371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预估总价为1249659.12元。2020年6月5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进场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项目施工,且已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案涉工程完工且验收后,原被告于2020年7月进行了结算,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确定案涉工程的总金额为1269460.41元。然在双方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至2022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7250.11元未付。原告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项。被告拒绝清偿工程款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0725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工程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中标通知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3、建设工程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4、原告员工***与“杭州味道***”微信聊天记录;5、原告与“杭州味道***”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辩称:涉诉工程是事实,欠款207250.11元是事实,没有给钱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前几年受疫情影响导致亏损严重,现没有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款项,暂时还在困难之中。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20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粤赣高速公路城南服务区××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签约合同价为1249659.12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建设,经结算评审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269460.4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62210.3元,仍欠付工程款207250.11元。 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后,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起诉。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69460.41元-1062210.3元=207250.11元,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且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7250.1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对逾期付款责任也没有约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22年10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进行计付。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250.1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207250.11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3.65%进行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8元、保全费1556.25元,合计5964.25元,由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经征询其本人同意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径向其补偿596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 庆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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