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成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嘉成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嘉成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嘉成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嘉成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510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3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621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31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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