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93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舒世明,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鸿,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宏发居委会富源小区1栋A段3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力,总经理。
第三人:郑选涛,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第三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街1号。
负责人:蒋跃,镇长。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选涛、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选涛、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永彬
书 记 员 余运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