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56号
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坪上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孝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明,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宏发居委会富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力。
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永彬
书 记 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