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慕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轩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慕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56号

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坪上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孝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明,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宏发居委会富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力。

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予料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永彬

书 记 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