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2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舒世明,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鸿,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宏发居委会富源小区**A段**。
法定代表人:林小力,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民委员会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20)川0304执保24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936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24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等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241号执行裁定对担保人张春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