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534号 原告: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1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3215984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红柳洼光伏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479Q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申能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122540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申能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828元,由甘肃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