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60345X。
法定代表人:徐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精细化工园(中馆驿镇林家下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8121729D。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工程款3095620.91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履约保证金143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经营困难,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9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郑劲松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