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精细化工园(中馆驿镇林家下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8121729D。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60345X。
法定代表人:徐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浠水县兰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欧阳武
审 判 员 张 瑾
审 判 员 郑 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延超
书 记 员 祁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