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泉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25民初203号
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47107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务工。
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原告湖北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陈国飞
审 判 员  熊晨霞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