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757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禹州市。
原告:***,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禹州市。
原告:***,女,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禹州市。
原告:魏思语,女,201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禹州市。
原告:***,男,201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禹州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四路永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魏思语、***与被告***、***、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魏思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思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