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四路永顺小区(***私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盛祥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29日上诉人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向法庭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国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洪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