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
法定代表人:***,利川市文斗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虽然通知***作为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否认其得到了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授权。故一审法院在未通知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径直通知***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湖北众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谭更生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