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中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1财保28号

申请人:嘉峪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山,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泉中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嘉峪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中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XX采取保全措施,不得转让,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嘉峪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酒泉中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年产4500吨维生素系列生产项目的土地上XX,责令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洪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