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朗逸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关市迎宾西路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123369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朗逸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号2层007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85877174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关市新城镇农业园区以南,**墓沿线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200MA741JJ4H。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合作社经理。
上诉人**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与北京朗逸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逸伟业公司)、*****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晟鑫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嘉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