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鑫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才,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其明,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县鑫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保林。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才、祝其明、团风县鑫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亦不是本案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才在西峡县××镇××村××组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西峡县,该区域属于西峡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现处于立案管辖的审查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上诉人与本案是否有关联,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凡振
审判员  郭林慧
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