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6781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卞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昌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实验区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作出(2022)京0114民初6781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宇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宇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保全费5000元,由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