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6781号之二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卞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实验区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