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907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0239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孟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7776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振国。
原告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0元,由原告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季 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