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046号
申请人: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0239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6001217F,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31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96431396T,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4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辰星活动地板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管玲
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