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460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孙小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夏华10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国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立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