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2377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效,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常 鑫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