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2377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效,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常 鑫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