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2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8002X。
法定代表人:孙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居蓝,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商业街A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74960040E。
法定代表人:潘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隆坤,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波
人民陪审员 王晓毛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