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099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耕。
委托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安淇,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9元,减半收取计7,78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44.50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丁兰俊
人民陪审员  郭新华
书 记 员  杨家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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