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099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耕。
委托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安淇,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9元,减半收取计7,78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44.50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丁兰俊
人民陪审员 郭新华
书 记 员 杨家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