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千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177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8002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孙小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昆山千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10051083,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顺帆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许芹。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千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千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千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中天机房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管玲
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