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705执55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其识物联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其识物联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08608.68元、利息417903.8元、迟延履行利息32064.63元,上述款项分期每月偿还,在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第一期部分利息35万元,之后在每月30日前支付款项不少于16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全部货款和利息在2021年10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若被执行人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则此案即执行完毕,反之,若被执行人张兆涛逾期或不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将向法院申请恢复全额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05执552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国汉
审判员 李毅明
审判员 吴文兴
书记员 吴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