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彭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805号
广东粤科润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朗天照明(香港)有限公司、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彭渤、***、周镇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科润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朗天照明(香港)有限公司、江门朗天照明有限公司、***、彭渤、***、周镇海国内涉外仲裁调解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江仲经字第0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200万元投资本金及利息4697424.66元,合计人民币16697424.66元;支付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0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0元;支付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