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481民初67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现,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邯郸市。
被告:邯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广平县南阳堡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河北斌升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长安路与兴华街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36岁,汉族,邯郸市。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现、***诉被告邯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斌升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邯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前给付原告***、***、***、***、***、**现、***工资总计16909元;
二、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斌升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一切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用915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