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547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支路87号1、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62N8J。
法定代表人:富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2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7804532F。
法定代表人:侯庆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2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