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支路87号1、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62N8J。
法定代表人:富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2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7804532F。
法定代表人:侯庆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24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创客智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33333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94元,余款3293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2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