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2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支路84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5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