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

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261号 申请人: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支路84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