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5261号之二
原告: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粤支路84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2.67元,减半收取为3,31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均由原告昆山普斯特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